《動物該被視為財產嗎》:以Francione的立場為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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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對非人類物種的道德(或法律)義務時,我們陷入了「道德精神分裂症」(moral schizophrenia)。一方面,我們認為動物有不受苦的利益(因為是道德上錯誤);另一方面,我們卻讓動物承受非必要的痛苦和死亡。

Gary L. Francione認為,我們的道德精神分裂症,源自於視動物為財產(property)。換言之,對待動物的方式,取決於是否對財產所有權人有益。然而,若真的關乎動物的利益,我們就不能視動物為人類的資源。Francione的主張並非是訴求讓動物擁有跟人一樣的權利,他也不反對面對衝突時,人類的利益可以高於動物的利益。他主要的立場是動物有權利不被視為財產。因為當動物被視為財產時,它們就不可能真的被平等的考量。[1]

一、什麼是道德精神分裂症

依據Francione的見解,當我們主張動物在「道德層面」有重大利益,卻在「實際層面」做出相反行為時,即是道德精神分裂症。他舉了許多的例子,像是有近七成美國人認同動物應該要免於受苦,以及近一半的人反對毛皮製品;但是在美國不管是狩獵、動物實驗或毛皮工廠,每年宰殺的動物都有上千萬隻。[2]

台灣或許也可以做關於道德精神分裂症的統計。例如,有多少比例的飼主反對流浪狗(或貓)的安樂死,但是卻棄養了身邊的寵物;有多少比例的人考量海洋生物,反對使用塑膠吸管,但是喝飲料時,卻會買塑膠袋跟使用塑膠吸管;或者有多少比例的人關注台灣石虎,但是享受著山坡地開發帶來的交通效益。

相信舉出這些具體的實例時,主張動物權利的人會為自己辯駁,並且對傷害動物或環境的行為有直覺性的反感。但是,實踐層面而言,動物權利主張者可能只關注它們關心的生物。例如,反對異地文化的狗、貓、兔的食用,卻在餐廳裡享用著牛、雞、羊的肉。

重視「道德精神分裂症」的情況,並不是要成為一位環境倫理的完人,而是藉由了解這種矛盾,反思「為什麼」(或是什麼)造成對待「不同動物」的不平等。

二、動物僅是東西或財產嗎?

Francione在文中提及,19世紀以前,西方文化並不關注如何使用動物,更不會去承認人對動物有義務,就算有義務也是間接產生的。以17世紀為例,笛卡兒就將動物比擬為上帝製造的精密機器,就像人所製造出來的鐘錶。如同人們有義務不破壞「他人的」錶,人們也有義務不傷害「他人的」狗。人們有義務的對象是持有錶或狗的人,而不是錶或狗本身。[3]

明顯的,上述的時空背景是將動物視為東西(things),並且是財產所有人的財產。人們有義務的對象不是財產(東西),而是財產所有人的權利。換言之,財產所有人如何的對待動物,似乎對動物本身就沒有任何的保障。

當然,以現在的時空背景來說,我們不會認同飼主隨意虐待自己的寵物。但是這不代表每位飼主都認同寵物具有權利,而是因為有法律的規範約束了飼主不能做出傷害的行為。那麼這樣的規範是否也適用在經濟動物呢?或許在飼養過程中有規範,但是最終依舊離不開宰殺的命運。

某種程度來說,當動物被視為財產來看待時(能被交易、具有市場機制、考量利潤跟成本),將使得道德意義上的「人道對待」或「動保法」顯得不對勁。

三、動物不是財產的假衝突

Francione提到一個有趣的問題,「動物的道德地位」涉及「人與動物利益」的衝突時,該如何對待動物?其實,當考慮的是人類的目的並視非人類物種於道德共同體外時,動物就不存在道德意義。其中他以漢堡為例子,真正的道德衝突不是「要不要吃漢堡」,而是停止讓你有「要不要吃漢堡」的假衝突的真正衝突。[4]

他的例子讓我想到台灣的石虎和藻礁的爭議。理論上,石虎或藻礁所在的環境應該是台灣人民的公共資產。但是當公共資產私有化後,似乎對於如何處置環境考量的就不是生物本身(或環境價值),而是持有者的利益。同理的,當我們聲稱拚經濟或增加電力需求,不可避免要犧牲環境時,這似乎也是一個假衝突。因為,如果多數台灣人真的重視環境的道德地位,而不是當成純粹的他人財產或自然資源時,那麼在面對這個假衝突最快的方法就是停止。

四、小結

讀者看到最後,個人還是要強調這篇是以Francione的研究脈絡來解讀,並且依循他的立場反思台灣的環境問題。至於個人是否支持Francione呢?老實說,讓動物擺脫財產身分有其困難。

如他在文中提及的,遇到火災只能救一條狗或一位小孩時,我們的道德直覺絕對是選擇先救小孩。換言之,無論動物的道德地位拉得再高,最終都不可能跟人類是平等的。除此之外,動物沒辦法替自己賦予道德地位,這也會衍生出要賦予動物何種程度地位的問題。即是說,當動物都不再是財產也不適用於財產相關的法律時,我們應該如何對待(面對或看待)動物?


[1] Gary L. Francione, 2004, “Animals-Property or Persons,” Rutgers Law School (Newark) Faculty Papers. Working Paper (21): p. 1.

[2] Gary L. Francione, 2004, “Animals-Property or Persons,” Rutgers Law School (Newark) Faculty Papers. Working Paper (21): pp. 1-4.

[3] Gary L. Francione, 2004, “Animals-Property or Persons,” Rutgers Law School (Newark) Faculty Papers. Working Paper (21): pp. 4-6.

[4] Gary L. Francione, 2004, “Animals-Property or Persons,” Rutgers Law School (Newark) Faculty Papers. Working Paper (21): pp. 42-45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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