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動物權的主體與客體》:權利與價值的問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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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ichard A. Epstein認為,早期動物被視為人類權利的客體(object),這結果並非取決於我們對動物認知和感覺認識的不足,而是因為不馴化動物就無法成就我們自身。因此,當代要主張動物權利,無法透過對動物主體(subject)有更進一步的認識來達成;反而必須主張人類與動物的共享比區分來得重要。[1] Epstein的研究主要是在釐清動物權利的主體與客體的概念。因此,這篇將大致的介紹這兩個概念,並且以個人的理解來做進一步解釋。

一、動物作為客體

人們對動物所具有的基本權利與義務(法律)分為三方面:

(1)取得(acquisition):動物是有經濟價值的資產,也是物權法系統中的重要對象。每個動物都是無主物,不屬於任何人的。但是根據法律,將會區分出誰能持有特定的動物。[2]

(2)轉移(transfer):交易行為未開放前,動物的價值僅限於持有者的使用(或消費)。但是交易被允許後,動物的出售、贈送、擔保將使收受雙方得以獲利。為了能夠更有效的轉移,通常進行所有權轉移的程序。[3]

(3)責任(liability):動物與主人的精神狀態是決定責任的關鍵。例如,動物是故意還是意外傷害到他人?這方面精神狀態的認定,很大程度是由主人所定奪。因此,相較於探討動物傷害他人的責任問題,將更著重於主人的管理責任問題。[4]

從上述的三方面來分析作為客體的動物,個人認為,動物權主張的方向會區分為二。一種是關於無主物之動物的動物權,像是無法馴化、瀕危物種和季節性遷徙的動物;一種則是能持有的動物,基於法律三方面考量的動物權,像是農場的經濟動物或寵物。換言之,我們是針對不同物種主張不一樣程度的動物權,並非每個物種都擁有平等的動物權。如果真的是如此,或許就能解釋為何我們會吃著經濟動物、關愛自己的寵物,然後捍衛野生動物的生存。

二、動物作為主體

假設我們不是基於動物的客體來探討動物權,那麼我們應該基於什麼理由賦予動物權利呢?根據Steven Wise於Drawing the Line的主張來看,先決條件如下:

1.慾望(can desire)。

2.能有意識的試圖滿足慾望。

3.有自我滿足的感覺,清楚自己想要什麼與得到什麼。[5]

個人認為,上述賦予權利的條件其實是有疑慮的。例如,A物種的群體裡,恰巧有一隻符合這三個要件,那麼我們應該讓全部的A物種都擁有權利,還是只有特別的那一隻擁有權利?如果我們的答案是後者,那麼我們判斷物種是否擁有權利的關鍵在於「能力」。這邊就有另一個問題產生了,並非所有的人類都擁有上述三個條件的能力,難道這些人類就沒有權利嗎?因此,從主體的角度來論的話,顯然不能夠僅以個別是否有「能力」來決定是否賦予權利,而是應該從該物種的整體能力的角度來判斷。

三、小結:無生命價值的爭議

上述我們都是在探討,如何賦予權利的問題。似乎不管是從主體或客體的角度來看,面對終極的兩難問題時,人類永遠都會優先於動物。例如,失火的屋內,我們會先救嬰兒而不會先去救狗。另一方面,基於動物客體的動物權來說,我們會保護自己更加關注的物種。例如,野外的一隻貓跟自己家養的貓,我們應該會選擇保護寵物而非野外的貓。

相較於上述都是探討「有生命」之間的衝突,如果是「有生命」與「無生命」的價值衝突時,我們又該如何抉擇?例如,假設巴黎的聖母院失火時,我們會優先解救聖母院裡面的一隻貓,還是應該優先保護世界遺產?

理論上,面對不可估價的生命(貓)跟可以估價的無生命(人類的歷史文化),我們應該選擇生命。然而,我們是否會認為世界遺產的權利比動物來得高呢,這種考量也不是不可能。另一方面,如果我們估算了救的那隻貓還能活多久,以及捨棄歷史文化再創新文化的價值比較時,我們又會怎麼做選擇?


[1] 見Richard A. Epstein, 2002, “Animals as Objects, or Subjects, of Rights,” Coase-Sandor Working Paper Series in Law and Economics (171): p. 1.

[2] 見Richard A. Epstein, 2002, “Animals as Objects, or Subjects, of Rights,” Coase-Sandor Working Paper Series in Law and Economics (171): pp. 3-4.

[3] 見Richard A. Epstein, 2002, “Animals as Objects, or Subjects, of Rights,” Coase-Sandor Working Paper Series in Law and Economics (171): p. 5.

[4] 見Richard A. Epstein, 2002, “Animals as Objects, or Subjects, of Rights,” Coase-Sandor Working Paper Series in Law and Economics (171): pp. 5-6.

[5] 見Richard A. Epstein, 2002, “Animals as Objects, or Subjects, of Rights,” Coase-Sandor Working Paper Series in Law and Economics (171): p. 20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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