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死刑肯定論》─ 月讀一冊的感想(8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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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名:《死刑肯定論》
作者:森炎 譯者:詹慕如
出版社:光現 日期:2018

《死刑肯定論》的導讀還蠻有意思的,找的對象是由比較偏向廢除死刑立場的人來寫。或許有人覺得很奇怪,不過假設沒有反方的導讀,那麼對於不支持死刑的人來講,不見得能抓住森炎支持死刑的核心論證,那麼就可能會以既有預設的信念打稻草人(即是牛頭不對馬嘴)。至於對支持死刑的人來說,如果同樣沒有抓住森炎的核心論證,那麼就只會將這本書視為單純的資料整理。作為開門見山之前的那道門,確實可以讓人在閱讀的過程中可以保有一定程度的批判性。

一、從前言了解森炎對死刑的看法

首先,森炎認為不斷圍繞在死刑論辯,其實是阻礙人民進一步探討死刑制度的依據。例如,如果八成的民眾是支持死刑,難道其中沒有值得深入研究的依據?其次,他認為死刑制度不應該只從正義的論點來看,否則就可能陷入各自的信念問題。最後,他提到在一個尚有死刑制度的國家,就不得不具有死刑判決的觀點。[1]

換句話說,森炎的這本書是試著在找尋死刑的合理依據,因為他也知道國家掌有人民的生殺大權確實是很大的權力,但是做為法官,他也不得不親身的去了解諸多個案中加害者與被害者的殘酷事件。相較於因為死刑存廢爭議而懸置判決,做為法官更該做的是思考如何做出合理的判決。另一方面,他寫這本書有一個具體的目標,即是希望生活在制度底下的人們能更深入的探討死刑根據的問題,而非單純流於死刑存廢的訴求。

二、從日本裁判員看台灣國民法官

雖然個人對國民法官制度的理解不是很清晰,但是在閱讀這本書的時候,發現日本的裁判員制度跟台灣近年推行的國民法官制度很雷同,差別可能在陪審制與參審制。

森炎在本書認為,如果司法是民主化的,為什麼還需要透過市民參與來落實司法的民主?同時,他認為,如果國家是為了讓民眾更了解司法才起了這個制度,那麼其實是很失禮的行為。因為試圖以國家的力量啟蒙民眾,那是在試圖使民眾迎合掌權者,並且削弱市民思考的自由。除此之外,森炎認為如果擔任裁判員,不應該只滿足於裁決被告,因為那只是為司法權力助勢,真正該做的反而是勇於面對法官,先了解法官是什麼樣的身分,進而了解身為裁判員的自己擁有多重要的權力。[2]例如,如果台灣的國民法官是參審制,就具有蠻大的權限,因為是屬於合作司法而非分工司法。從有罪無罪的判決、到該判什麼樣程度的刑罰,以及事實的認定都可以參與其中。

那麼面對國民法官制度,台灣的司法是否準備好了?當人民的個人思想、普遍社會共識與文化認同等,皆牴觸於專業依據的判斷時,那麼前述人民的依據是否該予以尊重,藉以表達司法落實民主化?或者會選擇在後續駁回?此時,可能就需要面對權力內鬥的問題。但是這或許也不是壞事,因為真的發生牴觸時也代表人民的思想是自由且受到尊重。

三、死刑存廢,何者尊重人命?

我們或許會說,死刑剝奪人命是對人命的不尊重(或稱違反人權)。但是如果要貫徹尊重人命的信條,我們不應該只尊重剝奪人命的人,而是剝奪人命的人也必須被剝奪自己的生命,這樣才可以使尊重人命這件事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。上述即是兩條路線,前者是站在廢除死刑的立場,後者是站在支持死刑的立場,兩者之間並沒有真正的絕對,反而走哪一條似乎都有其道理。其中,最大的爭議點或許就是國家是否有權力剝奪他人的生命?

這邊森炎引用了一些特殊的例子,像是:

發動戰爭或保衛國家,這過程中所造成的生命剝奪是否違反廢除死刑者的戒律?從宗教或審判的角度來看,殺戮的那一隻手是否還是人類的手?[3]

這邊個人再舉一個例子,如果有個人綁著炸彈,沒有任何辦法可以阻止綁著炸彈者的死亡,殺了他可以拯救整座城市的人,不殺他則是整座城市的人陪他死。這種情況下,綁著炸彈的人一定會死,那麼對於廢除死刑的人來講,如果他是當事者會選擇殺了綁著炸彈的人、交由其他人處理,還是試著阻止周圍的人對綁著炸彈者的傷害,並且讓大家一起死?這時候其實問題就變得很有趣,如果廢除死刑的人選擇阻止,那麼當他害周邊的人與自己都被殺時,廢除死刑立場者的人是否也違背了自己的戒律?

四、新的死刑理論是否可能?

關於死刑存廢的優劣根據,其實都不足以支持或否定死刑。森炎在這本書,試著想打破死刑存廢的兩條水平線,並且試著提供一條嶄新的討論視野。關於此死刑的原理,相關的論述主要集中在第六章到第九章,有興趣閱讀的人可自行購書或借書參閱。關於森炎判斷死刑的依據是透過:

(1)被害方的復仇原理

(2)犯罪方的惡性原理

(3)社會安全原理。[4]

其中,我們或許可以思考一個問題,當被害方希望判處加害方死刑,無論被害方是否有生前契約提及或者被害者家屬是否有此渴求,被害方的立場是否能將這個復仇的權力委託給國家執行?另一方面,如果免於受害的我們也希望判處加害方死刑,是否可以視死刑為保有安全社會機制的一種期待?

個人認為,森炎圍繞的三個死刑原理依據確實是值得去探討。同時,或許可以更進一步的區分權利(right)與權力(power)。因為以這本書來講,似乎是將權利與權力劃上等號,那麼在做一些更細節的研究時,可能就會不夠精確。例如,被害方復仇原理的部分,或許可以分成兩面來探討。假設被害方已經死了,那麼被害方的家屬在不顧社會制度的情況下,其實是有權力(power)去殺害加害者。但是他們選擇相信死刑的制度,並且將死刑執行的權利(right)委託給國家來執行。這種情況下,可能有人會說被害者家屬何來死刑執行的權利?但是這就點出問題的癥結點,為何殺人犯可以具有生命權利?

換言之,所謂的權利或許只是一種共識的規則,我們嘗試視這個規則為所有的人都必須遵守的義務。但是除了死刑之外,似乎其他打破規則所施加的懲罰都不足以彌補受害者的生命權。那麼這種情況下,既然生命有所謂的生命權,為什麼卻不存在特定規則下剝奪生命的權利呢?更進一步說,提倡廢除死刑的人,如果主張的是要捍衛人權(human right)當中的生命權,那麼他們是否可以阻止被害者家屬執行他們的權力(power)?如果說這並不是他們討論的戰場,那麼似乎就等於是默認任何人只要行使他們的權力(power)殺人,他們都擁有活著的權利(right),因為生命權無論如何都不能由任何一方以權利之名剝奪。

五、關於《死刑肯定論》的額外資訊

這本書的資料整理其實很充分,無論是歷史、法律、哲學、實際個案等都有一定程度的帶到,並且對於死刑存廢的正反考量論述的蠻平衡。像是死刑的依據能否依照殺人多寡的公式來判斷?過往除了死刑還具有哪些更殘忍的刑罰?如何看待死刑之外的殺人行為?冤罪的存在是否足以廢除死刑等等。不過,礙於本文篇幅的關係,個人就比較偏向順著作者的立場來進一步探討。當然、我沒有把握一定有抓到作者死刑依據的原理,但是透過書寫這篇每月一讀的心得,相信也達到了這本書的目的,即是試著用更理性的方式探討死刑議題。

[1] 見森炎,2018,《死刑肯定論》(新北市:光現出版),頁26-31。

[2] 見森炎,2018,《死刑肯定論》(新北市:光現出版),頁46-56。

[3] 見森炎,2018,《死刑肯定論》(新北市:光現出版),頁60-64。

[4] 見森炎,2018,《死刑肯定論》(新北市:光現出版),頁250-254。

部落格原文連結:

https://lazyteatime.blogspot.com/2018/08/8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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